济南市公租房(济南公共租赁房)
2020-8-19 17: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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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常住户口,承包地和宅基地除外;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3.本市六区和济南高新区内年满2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住房的单身人士;4.全市六个区都有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本市六个区和济南高新区没有持有居住证的住房移民家庭或单身农民工。
申请材料:
1.济南市户籍:1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表;2.身份证;3.账簿。4.住房证书;5.低保证、重大疾病证明等。(如果有,需要提供);6.《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7.其他相关材料等。非济南户籍:单位信息: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人身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所需数据。个人资料:1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表;2.身份证;3.居住证;4.劳动合同;5.婚姻状况证明;6.本市六区和高新区无房屋所有权证;7.低保证、重大疾病证明等。(如果有,需要提供);8.《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单人要求);9.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一、济南户籍:1 .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在www.jnfg.gov.cn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2.申请人收到表格后,按照表格要求填写表格并准备相关材料;3.本市户籍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合格的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公示;4.公示合格后,申请人持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5.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通过对比相关信息做出是否批准的意见;6.区民政局将低收入证明反馈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由保障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申请人在此证明其享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费和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7.在申请被接受后,通过摇动数字来分类房子,并在指定的时间内选择房子。非济南户籍:1 .单位统一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和《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或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www.jnfg.gov.cn门户网站下载;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收到表格后,填写表格并准备相关材料;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到单位盖章确认,并提供《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单位负责公示;4.公示合格后,申请人应当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
序号:3区域:淮阴区地址:景纬七路2号电话:0531-87086036
序号:4区域:天桥区地址:织金市桦甸街6号电话:0531-81912156
序号:5区域:历城区地址:七里河路19号电话:0531-88112890
序号:6地区:长清区地址:龙泉街1597号电话:0531-87261590一、2020年济南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2007年8月24日,《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5日发布的《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目前还没有发布新的政策,所以这里将使用以前的政策。如有新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1.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具有本市6个区的城镇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土地或宅基地的除外);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法律支持、支持或赡养关系。
2、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以支付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申请租金补贴的应是无房或现有住房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廉租住房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减租的对象应为租住公屋的家庭;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为无住房家庭,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或一至二名重度残疾人。
3.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实物租赁资格:年度审计不符合实物租赁条件;以实物形式出借或者转租租赁房屋的;改变租房实物的目的;连续6个多月,他没有居住在实物配租的房屋或支付租金。
二、2020年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2017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郑绩办发[2017]63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根据通知,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除外)常住户口(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仍保留除外)。
(二)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家庭,以及在我市六区、济南高新区和我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三)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年可支配收入不到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在本市六个区、济南高新区和本市南部山区没有住房。
(4)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最低公寓面积标准待遇且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被拆迁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2018年12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郑绩办发[2018]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违法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已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毁坏房屋,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累计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隐瞒家庭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vio中的其他行为
(三)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随意倾倒垃圾和污物;私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占用、堵塞和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赌博、组织和参加邪教和迷信活动;饲养动物会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影响社区环境。
3.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一套一居室住房分配给成员少于两人的家庭,一套两居室住房分配给有一个异性恋子女的单亲家庭;如果家庭成员超过3人,将分配一套两居室住房。
4.根据《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取决于具体情况;租金可以按月、季度和年度收取;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应每年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家庭,将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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