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适用房(武汉市经适房)
2020-8-19 17: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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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0年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武汉市2020年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在市区有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已满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行收入标准为2936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文件
(1)收入证明。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由该单位提供。失业人员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低保的证明;自营职业者应说明其收入。
(二)住房条件证明。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现行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应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证明(单身人员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镇有常住户口;(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的;(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镇人均收入。
2.申请人应提交的信息: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向住所地区房产局提出申请。(2)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区房产局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3)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4)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指定部门:区房产局房改科。武汉市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1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1。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在城镇有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有法律支持、扶养或赡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无房户、拆迁户、残疾人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2.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1)收入证明。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由该单位提供。失业人员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自营职业者应说明其收入。(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现行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应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证明(单身人员除外)。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其注册(居住)的区房产局申请。(二)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质进行初步审查。(三)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四)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4.分配部门:区房产局房改科。5.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收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市政府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和其他相关价格,区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家还可以在支付土地收入和其他价格后获得全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买者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
2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土地利用安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在政府工作中,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性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职责。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民政、财政、价格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武汉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法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5年内,购买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买者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当时同一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款(具体缴纳比例另行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在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和其他价格后,购买者可以获得全部产权。未缴纳土地收益的,不得出租经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据介绍,上述规定明显不同于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办法》的政策目标是:第一,规定购房人不得在一个区域内购房。二是规定购买者是所获得的有限产权;第三,规定他们的住房只能用于居住,不能用于出租业务,以防止投机和钻其他目的。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只能购买一套。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购买与批准面积相对应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购买的住房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购买面积在批准面积内的,按批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定面积的,不得享受政府的优惠待遇,由购房人按照同一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支付差价。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本单位占用的土地筹集合作建房资金。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限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获得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受理和批准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筹集的合作建房资金不得出售给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
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政策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政策如下:根据武汉市2012年7月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桂[2012]14号),建设计划于2012年7月前下达,并签订了《规定》、《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等5年合同,取得了《武汉市企业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01010。“5年”期限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土地支付方式的差异在保障性住房上市过程中,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拥有有限的产权,土地的性质是“划拨土地”,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的“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规定,市民在交易经济适用房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可以保留“划拨”。双方愿意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按该房屋市场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70%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双方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仍然保持“分配”的属性,那么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过程和税费与普通二手房交易一样。此外,对于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交易时有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土地分摊面积的收费标准收取。目前,武汉市土地等级分为九个等级,最高等级在200元以下,第四、五等级在100元以下;一般来说,一个100平方米的土地共享面积的房子只共享几平方米,所以它只有几百元。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由“划拨”变更为“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按该房屋市场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70%缴纳,土地出让期限不得超过70年。例如,2006年,李先生通过彩票在徐东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8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6万元。现在,这个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接近1万元,房价差50万元。支付70%的土地出让金意味着支付35万元,业主只能得到差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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