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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疗保险(长春市医保)

2020-8-19 17: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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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长春市2020年儿童特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2020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档次为2020年。记者从长春市医疗保险局获悉,长春市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标准调整后,成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从690元提高到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贴为490元。中小学生和18岁以下儿童的缴费标准从490元提高到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贴为490元。


市级以上(含市级)无就业困难劳动模范的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到630元。其中,个人缴费140元,各级财政补贴490元。


城镇贫困人口(含孤儿)、低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个人不予支付。上述调整将从5月1日起实施。根据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春市(含九台区、农安县、双阳区、德惠市、玉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学生、学生和儿童: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


关注关心长春市居民2019年医疗保险支付金额的小伙伴。2019年,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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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春市(包括九台区、农安县、双阳区、德惠市、玉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进行调整: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从240元提高到270元;学生、中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


再解读: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保险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家庭、学校、幼儿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录税费。


投保处理及相关规定


1.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并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居民保险宣传动员,办理费用登记和变更手续,并按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制作居民医疗保险IC卡,由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2生活津贴由民政部组织发放


3.本计划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将在1年内参保,缴费两个月后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参保后1年内,缴费满4个月享受补偿。参保居民每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费,享受12个月的待遇。居民投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未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如在3个月内补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后的次日起恢复;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补缴两个月的欠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年的,补缴4个月的欠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补缴本方案实施后的固定年限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固定年限。最长付款期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缴费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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