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20-8-20 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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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1社会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近日,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公众意见。
《通知》提出总额超过36000元,低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5%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广州市以前的规定,在参保人员住院或特定项目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低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超过1.8万元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在调整待遇保障标准方面,《通知》指出,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其中,年超额18000元、36000元及以下的60%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且低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的75%支付。
此外,本市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中,超过3500元的部分和低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80%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已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段规定的,按本段规定补足。
装卸管理服务也将进行调整。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本市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完成医疗保险登记和身份认定之日起,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也可以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2018年将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治疗调整而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弥补。
从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2日,《通知》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广州市医疗保险局待遇保障处(广州市越秀区梅冬路28号),邮编: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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