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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托管:社保不在上班公司缴纳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2020-9-21 18: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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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托管:社保不在上班公司缴纳如何确定劳动关系,阿-威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但主张与工作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作公司赔付其工资与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这样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作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为阿-威与工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付15万余元


**公司是厦门的一家快递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阿-威曾向**公司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担任片区经理,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12月,阿-威向**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阿-威工资,未为阿-威办理社保等原因,现阿-威正式书面通知**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阿-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月,阿-威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阿-威与**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阿-威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驳回阿-威的仲裁请求,阿-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缴纳


阿-威认为,2013年10月,其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为7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其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阿-威工资。


**公司认为,阿-威与**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但阿-威不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厦门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阿-威于2012年6月与厦门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因阿-威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阿-威托管社会保险。阿-威亦提供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我司员工阿-威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关于阿-威提供的《证明》,**公司认为该《证明》的公章是阿-威私自偷盖的。阿-威则说明,该《证明》是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其拿着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找老江盖章,老江告诉他找公司财务盖章,后来财务盖完章给阿-威的。


原告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被判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威虽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但阿-威亦说明该证明系其为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而事先打印好内容后再找**公司盖章,**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同时,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阿-威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厦门某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阿-威却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阿-威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威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社保事实的存在,且**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阿-威承担举证不能的社保后果,故阿-威的各项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社保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顾问分析


缴纳社保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社保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社保特征。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保特征。本案中,阿-威虽然持有**公司盖章的证明,但也承认该证明是其事先打印好用来办理信用卡的,更为关键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在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阿-威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社保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阿-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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