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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2020-5-12 1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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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如何开始领取

养老保险的转移和延续的方法,养老保险的购买是为了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保护自己的生命。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有一个比较的了解。让我们来看看养老保险接续方法的相关知识。

养老保险的转移和延续有哪些措施?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城镇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被保险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流动和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和延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被保险人跨省就业的,由原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保险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在各地的保险缴费年限一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累计计算。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终止,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被保险人通过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个人账户存储: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划转,1998年1月1日后按个人账户总存储计算划转。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根据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每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按12%的总和计算,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参加就业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就业保险的,由新参保的社保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但是,对于50岁以上的男性和40岁以上的女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继续保持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至原参保地代收或待遇领取。

(三)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转移,与转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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