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条例)
2020-5-12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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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在患病情况下的治疗,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你知道医疗保险条例吗?让我们和边肖一起看一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被保险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和支付
第四条(登记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按照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和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我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出部分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和比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按缴费基数的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2%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分配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进行分配。
第八条(收付款管理
第十一条(纳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个人医疗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1)34岁以下的,按以下比例计算.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35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l %;(三)45岁退休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年薪的1.5%计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一)退休至74周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计算;(2)75岁以上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第十二条(停止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职工应当缴纳但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停止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结转使用和全年继承。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列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年末,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计入个人医疗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查询)员工可以查询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归集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员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应当全额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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