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0-5-12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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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每月支付多少?如何支付养老保险?有多少种养老保险?如何报销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养老保险?
为了有效保护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合法权益,2018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推出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保险人跨省、城镇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和延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跨省工作的,由原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保险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在各地的保险缴费年限一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累计计算。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终止,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存储: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账,1998年1月1日后按个人账户存储总额计算转账。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根据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每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按12%的总和计算,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参加就业保险的,居住地相关社保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就业保险的,由新参保的社保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但是,对于50岁以上的男性和40岁以上的女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继续保持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至原参保地代收或待遇领取。
(三)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转移,与转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并应在转移地及时办理转移和延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累计缴费年限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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