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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社会保险纠纷)

2020-5-12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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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如何缴纳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一个月支付多少?|如何支付社会保障失败?|什么是社会保险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怎么处理?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有三种方式,即行政处理、司法救济、社会参与和监督。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缴、少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是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根源,本文将着重探讨处理这类纠纷的三种救济方式的利弊。

(一)行政处理方式1。行政处理的缺陷及改革初探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对未审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未按规定审批、缴纳和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对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所属的审计部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而是具有授权和权限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即使《处理办法》所定义的代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是一种授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指作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因此,如果根据《处理办法》,复审权归于社会保障机构,而行政复议权归于直接管理该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那么执法权和监督权的有效分离就违背了法治精神。因此,笔者认为,相对人应当向直接受理代理的行政部门申请复审,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或者监督代理复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审计中发生的行政争议进行处理。

2、以行政手段处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的好处

(1)由于按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具有税收性质的法定行政强制行为,仲裁期限短,不仅难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利用期限逃避法定缴费义务等问题。虽然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但由于社会保险的参与及其征缴对象、征缴时间和征缴标准的强制性,劳动合同双方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事实上,工人和雇主没有选择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任何约定,都不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从立法趋势来看,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委托给行政机关是不可避免的

(2)通过检查、复审、行政复议等行政法律途径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在程序上更加便捷有效,而且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审计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根据国际惯例和法律原则设定时效制度是不合适的,也不受上诉时限的影响。因此,将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而产生的纠纷纳入行政法律处理范畴,不仅体现了基金征收的行政性,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大进步。

3、加强处理社会保险费纠纷的行政措施

(1)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在社会保障审计中,除了现有的强制性检查制度外,还应增加强制性保障制度。例如,可以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或者责任程度的证据应当予以拘留;对今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需要保存的证据,应当当场记录、固定并封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冻结行政对应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账户,以防止资产转移,并避免有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或扣留对方的财产,以确保对方履行付款义务等。

(2)建立行政执法体系

在现行的相关规定中,审计部门没有根据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权力。即使被审计对象拒绝审计或者伪造、编造、故意销毁有关账簿、资料,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也只能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常诉诸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制度不仅严重削弱了行政行为的执行,而且由于程序过于繁琐,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浪费。此外,时间上的拖延将不可避免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逃避或削弱其法律责任、阻碍或抵制有效执行的机会。

因此,审计部门应被赋予一定数额内的强制执行权。如在银行开立账户的行政相对人未能在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可根据授权或委托通知开户银行强制转账。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审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强制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等。

(3)启动行政执法处罚制度

在社会保障审计中,对每一个违法者都有诸如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除了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滞纳金制度外,附加税、刑事责任追究等强制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实施。这也是社保基金管理不力、社保审计缺乏威慑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完善强制性社会保障审计制度应借鉴税务稽查的成功经验,着力启动行政强制执行处罚制度,使社会保障审计更加有力和具有威慑力,从而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缴纳、少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是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首先,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争议的一方是否是行政机关。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争议双方不支付、少支付或迟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劳动法》第2条第(2)项还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的内容,因用人单位不缴纳、少缴或者缓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也是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缴纳、少缴纳或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即采取司法救济会造成以下弊端。

(1)判断结果难以明确和具体。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按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算。近年来,由于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加强和职工加班工资的不确定性,职工月工资总额不断变化,导致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同。人民法院裁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充社会保险时,判决书正文难以逐一明确每月补充的社会保险种类、数额和时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作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般判决。在提交人所代表的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的正文中认定"某个单位应当从哪年哪月到哪年哪月为某人补缴社会保险",而没有提及应补缴的具体数额。

(2)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一般来说,民事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民事判决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仅限于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但是,在判决不缴纳、少缴或者缓缴社会保险费纠纷时,由于社会保险费性质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少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只能判决用人单位履行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是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直接履行判决的义务。因此,经常生效的法律文件不能及时执行。在2005年由提交人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盐城一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因为正文没有具体说明应退还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数额。

(3)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司法相比,行政具有不同的价值。管理优先考虑效率,效率取决于速度和效率。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员工的权利受到侵犯,应依法寻求行政部门的解决办法,这样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其合法权利。根据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审两审”的漫长过程。即使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用人单位仍将向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不仅可以避免“一审两审”的复杂过程,而且在劳动者拒绝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不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应完善协商、听证、投诉和纠纷处理等舆论监督制度,解决社会保险纠纷,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纠纷解决过程,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取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案例研究、专家咨询和审查、座谈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和法律法规实施中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公司将积极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和专业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用户知道如何依法办事,让员工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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