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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人健康保险账户实现“家庭共享”

2020-5-20 16: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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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的个人健康保险账户将“由家庭共享”!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加强互助,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扩大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进行解释。《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家庭共享”政策的全面实施,从2017年开始在自治区同级和南宁进行试点探索。

《通知》规定,参加广西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其本人及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和配偶的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自费医疗费等一般医疗费用)以及健康检查费用。

同时,《通知》还扩大了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参加广西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购买批准文号为肖伟或魏沙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消毒产品、批准文号为石国健的保健食品的费用。

上述医疗费用不仅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还包括个人自费缴纳的医疗费用。《通知》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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