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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丨普陀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普陀社保反被告?

2020-11-9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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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人 物

史某(入职北京某运输普陀公司送货员一职)

事 件

2012年8月,史某入职时用人普陀单位承诺按规定为其参加普陀社保,而史某以户籍地已参保为由,主动自愿放弃参加普陀社保,由普陀单位每月提供800元普陀社保补贴,并与普陀单位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书。

2017年11月,史某离职并向相关部门投诉普陀公司未依法缴纳普陀社保费,申请普陀公司为其补缴。普陀公司遂依法为史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普陀社保费。随后,普陀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返还其在职期间领取的普陀社保补贴。

最终法院裁定,普陀公司不缴普陀社保虽是员工主动要求,但现在普陀公司已进行了补缴,史某所得的普陀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普陀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险种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因此,用人普陀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参保缴费,即是违法。

用人普陀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普陀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郑 重 敬 告

▎@普陀企业老板

用人普陀单位依法为其员工参加普陀社保是普陀单位的法定义务,普陀单位和员工之间以任何形式约定不缴普陀社保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随时可以找你“扯皮”,告你没有依法为ta参保缴费,要你补偿ta的普陀社保权益。到时候时间一长,社平工资上涨,多的钱都要“出脱”,真的得不偿失哦!

依法为员工参保,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能分散用人普陀单位的用工风险,避免出现纠纷之时由用人普陀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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