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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丨滨海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滨海社保反被告?

2020-11-9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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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人 物

史某(入职北京某运输滨海公司送货员一职)

事 件

2012年8月,史某入职时用人滨海单位承诺按规定为其参加滨海社保,而史某以户籍地已参保为由,主动自愿放弃参加滨海社保,由滨海单位每月提供800元滨海社保补贴,并与滨海单位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书。

2017年11月,史某离职并向相关部门投诉滨海公司未依法缴纳滨海社保费,申请滨海公司为其补缴。滨海公司遂依法为史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滨海社保费。随后,滨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返还其在职期间领取的滨海社保补贴。

最终法院裁定,滨海公司不缴滨海社保虽是员工主动要求,但现在滨海公司已进行了补缴,史某所得的滨海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滨海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险种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因此,用人滨海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参保缴费,即是违法。

用人滨海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滨海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郑 重 敬 告

▎@滨海企业老板

用人滨海单位依法为其员工参加滨海社保是滨海单位的法定义务,滨海单位和员工之间以任何形式约定不缴滨海社保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随时可以找你“扯皮”,告你没有依法为ta参保缴费,要你补偿ta的滨海社保权益。到时候时间一长,社平工资上涨,多的钱都要“出脱”,真的得不偿失哦!

依法为员工参保,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能分散用人滨海单位的用工风险,避免出现纠纷之时由用人滨海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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