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延伸养老保险试点从5月1日开始实施
2020-5-20 16: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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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5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号文件,从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暂定为一年。
许多专家表示,未来发展税收型养老保险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三是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全国范围内税收养老保险的推广和发展。第四,适时提高免税额度。
呼唤双重税收优惠模式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购买合格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纳入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试点项目采用了国际公认的EET模式。对出资者来说,免除部分当期所得税具有诱导和鼓励的作用。此外,由于累进税率,养老金领取阶段通常低于缴款阶段的边际税率,这使缴款者能够享受税收优惠。至于财政压力,EET合并对当前政府税收收入有影响,但在接收阶段保留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个人养老金规模的扩大,财政税收是可持续的。
“EET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我国工资薪金纳税人规模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数非常有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表示,考虑到模式的不足和我国非正规部门从业人员众多的事实,今后还可以考虑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纳、投资免税和接收环节。这将有助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他们的覆盖面,改善税收优惠的范围,并进一步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
适时提高缴纳免税限额
朱认为,为了促进养老保险的发展,今后应推进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真正把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纠正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性失衡。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寿险行业应以养老保险为龙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发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成为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全国范围内税收养老保险的推广和发展。第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应适时提高免税额度。
然而,在中国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仍面临诸多挑战。CICC认为,首先,我们必须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递延税。作为补充养老金,第三支柱不同于第一支柱的强制保险,激励机制尤为重要。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投资要求应该不同于基本养老金。如果基本养老金具有安全性质,强调“安全”,股票配置上限仅为30%,那么第三支柱养老金具有投资增值的性质,对风险投资比例的过多限制将影响其发展。第三,促进可投资养老产品的丰富,注重风险回报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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