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山东省工伤保险三项常规待遇
2020-5-21 17: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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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人民和社会事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起,失业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养老金标准将进行调整和提高。这是该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常规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如下: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获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已故职工(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职工)将供养其亲属。按照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的伤残津贴将增加。生活费和护理费以总体规划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确定,月平均增长约170元。在供养亲属养老金方面,根据上述标准,配偶双方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47元,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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