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2020-5-28 1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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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所在单位与失业人员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差异分为三个等级: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最高限额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条例》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缴纳时间超过一年且少于五年,不能理解为符合上述要求的失业者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长短,相应加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的差距。例如,如果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纳时间为1年或更短,他们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增加2个月;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等级如何划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18个月和24个月的享受期,也可以据此划分具体的等级。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条例》中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和缴费期划分过细,在具体实施中就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和缴纳的年限划分为非常小的期限,而只是确定了一个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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