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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想交济南社保,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2020-11-24 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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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属于违法的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可能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未办理济南社保登记或欠缴保险费的,济南社保机构有权处罚;

(2)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3) 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二、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应该如何操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济南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济南社保费,否则将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但是根据员工个人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成本考虑,公司可考虑如下操作方式:

(1) 由员工自行向公司出具申请不缴济南社保,并载明员工申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不缴济南社保的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注明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2)如果公司通过补贴方式对员工进行补偿的,需要约定如果劳动者后期要求补缴济南社保,则之前所有支付的济南社保补贴应当予以返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济南社保补贴的返还金额可能比较大,劳动者很有可能会因此放弃补缴济南社保。这种情况不会给予劳动者较大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发放补贴时,也应单独列项向员工发放。

(3)公司可以给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劳动者发生意外可能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办理济南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济南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济南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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