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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苏州社保入税!两大原则!

2020-11-26 13: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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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入税,这两条原则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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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核定征收”的模式——“苏州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1.苏州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核定征收”的模式,即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应征费额,征收入库。

2.在核定征收模式下,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按核定费额征收。

各地的规定,不一一列举:

【苏州】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京人社发〔2020〕18号)

【青岛】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苏州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苏州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川】苏州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苏州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苏州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苏州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或选择缴费档次,由苏州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2

原则二:两不措施

苏州社保费划转采取“不改变苏州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苏州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措施,稳妥推进苏州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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