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0-5-29 1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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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也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以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权益。
《规定》第2条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农业户口规定的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如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被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包括工伤治疗、康复治疗、辅助设备配置、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等其他地方的医疗待遇。
2.残疾治疗。包括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
3.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4.工人死亡的处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受伤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向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分中心备案。同时,应持定点服务协议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损伤(疾病)稳定后,可将患者转移至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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