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工伤职工的待遇
2020-6-2 1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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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被视为工伤?让我们看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可视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受伤人员,可视为工伤。
3、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受伤人员,可视为工伤。
4、职工在部队服役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可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视为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下:
1.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条规定,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的职工,应当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治疗包括规定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和工资待遇。残疾津贴包括一级至十级工伤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标准是从高到低分别是27个月到7个月的工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分别为其工资的90%、85%、80%、75%、70%和60%;需要照顾的人也可以享受生活照顾费,分别是本地工人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如需安装辅助器具,由基金缴纳费用。死亡福利包括丧葬补贴,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一次性残疾补贴是对残疾雇员残疾程度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在军队中受伤和致残的雇员已经享受了各种福利,包括一次性治疗。军队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待遇在性质上等同于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因此不应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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