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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东莞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新举措

2020-6-2 1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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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蜂网报道,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6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4月27日。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

存款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关于公民关心的缴存基数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对于新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是员工第二个月的工资。对于新调入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新调入当月的工资。

单位和职工的存款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存款基数的5%,不得超过12%,存款比例为1%的整数倍。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并应调整到规定范围内。

亏损可以连续两年减少并延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因连续两年亏损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

存款比例降至5%以下或者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不能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存款比例降至5%以下后,如单位未能在到期前30天内重新申请,公积金中心可将存款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改善后,在缓缴期内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足职工。重组、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在单位发生拖欠或少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继承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新主体应补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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