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医疗保险转移,办理医疗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2020-6-3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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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的转移和延续,我们可以先了解相关规定。那么,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转移和延续呢?
《社保法》的相关规定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
本条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延续的规定。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跨统筹地区流动工作。新就业区内有接收单位的,该单位应当按照《社保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无接收单位,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点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当地政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原就业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建立了个人账户,原则上个人账户将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转移。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且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职工公司按照《社保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就业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通知居住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政策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农村户口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当地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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