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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领域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020-6-3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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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账户中的“当年账户”和“上年账户”结算。在我们每年缴纳的五项保险和一项基金中,医疗保险实际上是一个更重要的项目,我们可以随时使用,但是医疗保险的结算过程是什么呢?让我们看看。

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报表、住院报表及相关信息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作为月预拨款和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机构预拨上月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全部费用。

被保险人患有特殊疾病的,应当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直接入账并立即结算。

(2)紧急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紧急救援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缴纳。紧急救援结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出示医院急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发票和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安置人员安置程序

1、职工异地安置由其所在单位指定1-2个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缴纳。治疗结束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被保险人的医疗证明和病历、有效费用清单、复方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指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或因专科疾病转院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的原因由治疗医生提出,科室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转院。

2.原则上,转诊和转诊应在市内进行,然后在市外进行,在省内进行,然后在省外进行。本市范围内的转诊和转院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市外转诊必须由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3.参保人员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以现金缴纳。医疗结束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转诊审批表、病历证明、处方和有效证件,报销统筹基金缴纳范围内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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