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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山西女工生育津贴

2020-6-3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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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来自山西省人民社会保障部的消息称,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省政府将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部分现行规定进行修改,使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更加明确。今后,女性雇员的生育津贴期限将从90天延长到98天。

修改后,相关规定更加细化,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更加明确。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超过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缴纳,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缴纳。

女雇员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产妇津贴:女雇员享受98天的产妇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分娩津贴将增加15天。

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流产3个月或不到4个月的人有权享受30天的产妇津贴;流产4个月或不足7个月的人有权享受42天的产妇津贴;引产7个月以上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产妇津贴的计算和缴纳依据是雇主上一年女性雇员的平均月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妇津贴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如果低于我的工资标准,雇主应予以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将不由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不符合地区生育保险医疗统筹规定的;不符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缴纳标准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殖并发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其他伤害、打架、交通事故等原因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工辅助生殖(如试管婴儿等)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

根据规定,山西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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