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2020-6-4 13: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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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蜂网表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靳鉴[〔2018〕46号)精神,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长春市有偿职工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玉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和图们江地区向员工缴纳的年度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缴存或居住时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良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投机倒把。
三、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和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存储业务。账户被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开立且稳定存放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异地划转和衔接手续。如果存款不在异地继续,可在存款封存半年以上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由所在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完成后,持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卡可办理公积金注销提取业务,注销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封存,简化提取要求。
五、一次性缴纳购买上市股票住房作为提取公积金的理由,除提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屋交易申报审核表》。
六、对于同一个人多次改变婚姻关系购买住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买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保留3个工作日进行审查,不作即时处理。
七、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记录不实记录,并随个人账户转移;对已经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返还,5年内不得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逾期不归还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行联合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通知其所在单位。
八、《通知》内容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果《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中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的内容为准。
这个通知。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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