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康保险的报销条件是什么
2020-6-4 13: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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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的生育保险如下: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的规定;
(二)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因病理原因生育或流产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缴纳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女职工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为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难治性产后出血、妊娠急性脂肪肝、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下同)的女工结算。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
(2)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雇主根据《江苏省工资缴纳条例》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补偿用人单位。
补偿标准如下: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怀孕7个月内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如果是难产或剖腹产,分娩津贴将增加0.5个月。如果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将增加0.5个月。(2)对于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流产或引产,雇员应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和缴纳基数,按照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平均缴纳基数确定。
(3)产妇营养补贴和围产期保健补贴:符合3个月以上产妇补贴补偿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0元产妇营养补贴和700元围产期保健补贴。
3 .参保职工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的规定;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0个月以上的;
(三)在生育保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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