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重重,你还敢托管黑龙江社保吗
2020-12-3 1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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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但现实中,却存在其他单位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的状况,例如:职工在甲公司上班,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可是甲公司没有给职工交纳黑龙江社保费,而是由乙公司托管黑龙江社保费。这种状况下,单位有没有危险?职工又有没有危险呢?

或许有人会说:“这种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的状况遍及得很,许多公司都这么操作,没什么危险”。确实这样吗?其实未必。
不为职工交纳黑龙江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存在危险
现实中就发生过用人单位让其他单位托管黑龙江社保费,因而被劳作裁定组织和法院判决违法并承当法律责任的案子。2016年7月,季小玲到金盛公司工作,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月薪酬5000元。金盛公司和银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金盛公司没有为季小玲交纳黑龙江社保费,而是由银盛公司代理。
2018年6月,季小玲请求劳作裁定,以金盛公司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并付出经济补偿金。该案通过劳作裁定和法院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金盛公司未依法为季小玲交纳社会保险费,季小玲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补偿金数额依据季小玲在金盛公司的工作年限核算,工作满2年应付出2个月薪酬,共计10000元。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假如不为职工交纳黑龙江社保费,而是由第三方托管,即使该第三方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老板是同一个人,用人单位也要承当法律责任。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被其他单位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的职工也存在危险
我们知道,黑龙江社保费的连续交纳很重要,在许多城市,假如呈现断缴、漏缴,对职工请求居住证、落户、购房等都或许产生影响。用人单位的人事劳资负责人天天触摸职工,每个月要做薪酬,漏缴黑龙江社保的或许性较小;可是假如由其他单位代理黑龙江社保,则更容易呈现漏缴的危险。并且,职工与代理黑龙江社保的单位没有劳作合同或其它协议,一旦代理黑龙江社保的单位倒闭,职工就很难维权。因而,由其他单位替代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不只用人单位存在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危险,并且职工本身也存在很大危险。
帮助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的单位也存在危险
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则,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因而,单位假如由于某些原因,为非本单位职工交纳黑龙江社保费,该职工能够凭借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或者黑龙江社保缴费凭据等,主张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然后要求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的单位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等,令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的单位因小失大。
综上所述,托管黑龙江社保不只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危险,并且会给职工、托管单位也带来危险,现实中由于单位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用呈现的问题也许多。因而,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都要防止托管黑龙江社保费用的状况,防止本身的合法利益遭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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