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2020-6-4 13: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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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以下是关于厦门工伤保险政策的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参加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全体职工或职工,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
3.雇主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工伤保险登记的,还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我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答: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区人民社会保障局受市局委托,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二)未按照《厦门市实施《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本级有关部门登记,用人单位备案;(三)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5.当员工受伤时,哪些情况应被视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伤事故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况可以被视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死亡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特别提醒:凡故意犯罪、饮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视为工伤或工伤。
7.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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