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缴纳的常规是什么
2020-6-5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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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对我们来说有多重要,我就不详谈了。但是,一些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发或延期缴纳社会保障金,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社会保障缴纳有五种“惯例”。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障将不予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除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外,其余三种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比例共同缴纳。
企业还必须在试用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
让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障
如今,一些公司将要求员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声明称: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直接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其工资的一部分。
这是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或放弃。
人事档案尚未移交给单位,社会保障也未缴纳。
新员工加入公司时,由于人事变动,以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无法及时从原公司调出。此时,一些公司会声称他们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因为没有档案。事实上,人事档案并不是缴纳社会保障所必需的,也不是公司延迟缴纳社会保障的原因。
《社会保险法》第58条和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外,不得延期或减少。可以看出,雇员未能移交档案不能成为雇主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如果你不签合同,你就不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拒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劳动者可以提供下列证明,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文件:
(一)工资缴纳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缴纳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三)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表》和《申请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用人单位对第(一)、(三)、(四)项的相关文件承担举证责任。
同样,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雇主应在雇用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其雇员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现金缴纳取代社会保障缴纳
有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障,但他们会给员工社会保障补贴,而不是现金。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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