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标准调整
2020-6-5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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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第7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以及完善和落实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生字[2018)28号。
从2018年1月1日起,云南省将提高失业保险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长252元。二等区月平均标准从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长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从801元提高到952元,增长151元。
一、调整失业保险标准的必要性
2017年9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号文件([2017年第71号),明确提出“各省要在保证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险水平,分步实施,逐步将失业保险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已经调整了12次失业保险标准,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一直在不断调整失业保险标准。月平均标准从2009年的480元提高到了2015年的922元,平均每月增长88元。目前月平均失业保险率为922元,是目前最低工资的66.67%。为了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90%的目标,我省的失业保险率应该进行调整。
自《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四川、重庆、贵州、广西四省(市、区)都完成了失业保险标准的调整。其中,四川省在2015年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将当地最低工资从70%调整到80%,每月平均失业保险费从966元调整到1104元。重庆市月平均失业保险标准在1050元的基础上增加245元或175元。贵州省将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每月1176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纳时间不超过15年的,缴纳一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的,每月失业保险费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缴纳标准应低于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失业保险费为1120元。从全国和周边省份的调整来看,我省也应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标准。
二。调整失业保险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失业保险不高,但对低收入人群有很大吸引力。每个人都很高兴失业保险标准已经调整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但它不应该调整得太高。我们已经确定了失业保险的具体标准。首先,我们必须遵守《指导意见》的规定,即规定的失业保险标准的上限“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应考虑失业保险,以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的“保基本”原则。第三,必须考虑促进就业的作用。高标准的失业保险福利可能会影响一些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此外,失业保险的安全运行应得到全面考虑。增加
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养老金。
第三,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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