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养老金调整计划
2020-6-5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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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增加的最新消息!7月2日,记者在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了青年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青海省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4次转移。这也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三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其福利。42万退休人员将直接受益。调整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将继续保持西北乃至全国领先地位。
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我省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已按照绿色政府办[2003][133号文件和绿色社会办[2010][191号文件的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调整方法和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采取配额调整、联动调整和适度倾斜相结合的方式。
配额调整
每个退休人员每月将获得30元的加薪。考虑到我省自然条件的困难因素,按二、三、四、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退休,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和90元。
挂钩调整
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用统一的调整方法。一个是如果缴纳期为15年或更短,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3元。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2017年12月,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离退休人员正常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和财产补贴项目)总额调整增加了1.4%,低于24元,增加了24元。
倾斜调整
对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70岁以上退休人员倾斜,按照70-74、75-79、80岁及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40、60元。
企业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调整
继续按照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清军〔2005〕288号)的规定,在同等比例、同等时间内调整全省军队离退休和失业干部补贴。
组织实施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应在7月底前尽快补齐。
主要特征
根据国家批复精神,我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增加206元,调整5.02%。今年的调整有以下特点:
总体调整水平仍处于全国前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在审查我省实施计划时,对我省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全国所有省份中,批准水平和范围都是最高的,在西北地区排名第一。
调整措施完全统一。
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都采取了定额、联动和适度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定额标准、挂钩因素和倾斜对象是完全统一的,并对老年人的倾斜年龄进行分段和分级
前几年,国家只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艰苦地区的因素。今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应优先增加。这一调整基本上是根据目前各类地区的艰苦和偏远地区的津贴比例进行的。根据退休人员所在的艰苦和偏远地区的类型,适当开放等级,以区别对待他们。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和90元。这反映了政策对偏远地区退休人员的偏好。
调整措施体现了更多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配额调整体现公平,联动调整体现“长期贡献多、贡献高”的激励机制。与去年的调整相比,配额调整的权重有所提高,联动调整的权重有所降低,兼顾了公平性和激励性。
优先照顾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今年,国家明确规定,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在优惠调整中给予优惠增长,各地不要突破这一政策。因此,对于老年人,我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各省也根据70岁以上的年龄组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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