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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2020-6-5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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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程序是什么?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江苏生育保险应注意什么?为每个人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让我们看看。

雇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金、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女员工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务部门出具的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明检查表;

5、企业员工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申请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现场医疗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账单、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所生男性工人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务部门出具的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性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女职工到达孕期或者终止妊娠前,应当申请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请异地生育的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营养津贴和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应在手术前申请。

男性雇员的休假津贴应在其配偶分娩后一年内申请。

逾期申办,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向员工缴费累计超过1年,并继续向员工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需要代理)

3.加盖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需)

4、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相符的原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必需)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原疾病诊断证明;(必需)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7、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或我市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8.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9.已收到医疗确认证明的参保员工还必须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需)

10.享受待遇者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未收到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应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卡面应注明姓名和账号,或提供发卡银行的卡号对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1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机构批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相关强制性)

江苏省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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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异地就医或其他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应自行垫付,并妥善保管原始账单、费用明细、出生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等相关申报材料。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填写《生育医疗费用申请缴纳表(协议医疗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机构申报(以下简称“提前申报”)。

3.协议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在网上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应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递核实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津贴所需的相关医疗服务信息,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包括因分娩引起的流产和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包括终止妊娠)、门诊号和住院号、分娩方式、手术名称、胎儿号、联合其他手术名称、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

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提前申报生育医疗费,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失业女职工由本人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申请缴纳明细表(协议医疗机构)》,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原始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协调地区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书和资料。

治疗回顾

1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程序应包括初审和复审。初审是根据审核标准审核批准缴纳金额,并移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复查是对初步检查后的数据进行复查,确认缴纳金额,并将不符合检查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退回初步检查,并进行复查。

2.经办机构可以对生育医疗费用进行智能审核,根据生育保险审核标准设定合理的智能审核阈值,自动审核通过网上申报传输或提前申报录入的生育医疗费用数据,人工审核未通过审核规则的疑似违法费用。

3 .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其待遇,用人单位应按日发放生育津贴。

4 .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单位或失业女职工个人申报信息,发放一次性营养补贴,标准为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处理结算

1 .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的生育医疗费进行费用结算,包括:

(1)网上申报:协议医疗机构网上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治疗评审审核缴纳生成《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待遇享受人)》,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2)预付款申报:享受该待遇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经审核后,将被批准缴纳,生成《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申请表》,由经办机构按照约定的缴纳方式直接缴纳给被保险人。

2.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申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津贴以及失业女职工申报的一次性营养津贴进行核实后,确定缴纳金额,生成《生育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协议医疗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缴纳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果上述应付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正常缴纳,经办机构可直接缴纳给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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