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020-6-5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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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因此在申请生育保险之前,需要申请计划生育检查。
计划生育考试申请条件
妇女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范围是:
1、符合生育第一胎和第二胎的政策;
2、符合生育条件并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3、按照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第二个孩子或怀孕后再次生育但流产的。
计划生育检查申请材料
(一)生育妇女为本市户籍
1.基本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生育医学证明》或其他省、市、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本市规定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五)委托的,还应当提供受托方的身份证明和受托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除上述基本材料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满足再生产和再生产条件。提供市、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其他省、市、市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并取得《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
(2)符合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流产。已经办理生育审批的,应当提供市、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其他省、市、县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证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流产)证明》。
注:如果上海注册妇女根据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或根据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但怀孕后流产,只需要基本材料。
(二)生育妇女为外省、市户籍的
1.基本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生育医学证明》或其他省、市、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本市规定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5)城市居住证(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居住证)。
(六)委托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受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除上述基本材料外,在下列情况下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对于符合政策的首次生育,应提供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证。(2016年1月1日之后不需要一个孩子列表。)
(一)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已经完成且有效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证明。
(2)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已完成但不再有效的,应在《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证明。
(三)未办理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的,应当先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者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新的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证明。
B.根据生育第一个孩子但怀孕后堕胎的政策,应提供一名独生子女出生服务登记证。
(1)如果独生子女出生
(一)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居民的,应提供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证明。
(二)夫妻一方在本市登记,另一方在外省、市登记,并已办理生育审批的,应提供市、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对方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证明。
(三)配偶一方在本市登记,另一方在其他省市登记,尚未办理生育审批的,应当先办理生育审批手续。如果选择在其他省市办理,应提供该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如果您选择在本市办理,您应提供市、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d .如果满足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流产,应提供生育批准证书。
(一)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居民的,应提供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二)配偶一方在本市登记,另一方在外省、市登记,并已办理生育审批的,应提供本市、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另一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证明。
(三)配偶一方在本市登记,另一方在外省、市登记,尚未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办理生育审批手续。如果选择在其他省市办理,应提供该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的证明。如果您选择在本市办理,您应提供市、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
计划生育检查申请程序
1.本市登记的生育妇女到其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他省市登记的生育妇女到其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 .从2018年3月1日起,市办公厅将开始实施。居民可以就近申请,不受住所或居住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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