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1
您是否有类似相关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来源: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作者:sarah139 核心内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本规程于2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由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社保代理机构为您介绍全文内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天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上一页1234下一页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全文)江门市区养老保险缴费贷款贴息暂行办法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855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49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85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51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421人阅读
声明:文章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且文本信息仅用于网络分享展示,如有侵权请联系管家删除。
2026-1-15 17:37:59
0
2026-1-15 17:37:59
0
2026-1-15 17:37:59
0
2026-1-15 17:37:59
0
2026-1-15 17:37:5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