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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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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作者:社保代理机构1269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函[21]3号连云港市劳动局:  你局《天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天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  二、天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和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否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天津自1994年起企业职工新增工资不再核入原计发离退休金基数的通知天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923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117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918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577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48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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