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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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来源:博客作者:社保代理机构4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9-1-312:37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效性】部分失效 【颁布单位】政务院 【颁布日期】1951.2.26 【实施日期】1951.2.26 【失效日期】1988.9.1 【失效说明】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发文号】政秘字134号命令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 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 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 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 1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 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 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天津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 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 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 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上一页12345678下一页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广东省劳动保险条例切实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天津工龄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细则》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946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14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941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61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51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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