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险条例【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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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险条例来源:深圳1258生活资讯作者:社保代理机构4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上一页1234567891下一页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切实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天津工龄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细则》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947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141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942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62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51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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