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险福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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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险福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作者:社保代理机构255湖北省劳动厅鹗劳险[1993]96号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在执行鄂劳险[1992]252号、鄂劳险[1993]5号和鄂劳函[1992]23号等文件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下发后,原鄂劳险[199]73号文中规定的一次性4元的安抚费不再发给。 二、职工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的,还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给抚恤费);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三、鄂劳险[1992]252与文件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原核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作变动;从一九九三年元月起,新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规定的15元补贴)可予照发,不再受死者生前工资总额的限制。 四、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从1993年6月1日起,将其配偶的月生活费由原标准工资的8元提高到1元,超过1元部分,作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中的“企业平均工资”,系指财政部(78)财企字第641号文件中明确的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六、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各项待遇支付,均按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鄂劳险[1993]5号文件下发以前,各地已制定的因工致残待遇标准,与省定标准不一致的,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酌情处理。 八、劳动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鄂价费字[1992]229号文所定标准执行,该项费用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按鄂劳函[1992]23号文件规定,将鄂劳薪[199]168号浮动工资标准和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打折以后,不足1元的补足到1元,并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但在此之前的不再补发。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天津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改制后参加者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开展社会保险扩大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的通知天津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天津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899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93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894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553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46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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