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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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社保代理机构336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2]15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条天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二)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规定,现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停止缴纳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机构除依法责令企业和参保人员补缴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外,应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终止向其征收其本养老保险费。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天津调整2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更加贴近实际天津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及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焦作市生育保险提高报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892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86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887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546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457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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