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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

2020-12-16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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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作者:社保代理机构23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8]39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作为《中共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天津印发〈企业改革整顿和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天津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大天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精神,我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补偿。  第二条我区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员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员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也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凡没有能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从本规定的下发后的一个月内,要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特困企业,即连续3个月无能力发放职工工资,或连续6个月办发生活费且生活费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暂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实行缓缴制度。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社会保险机构原则上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凡是未办理缓缴手续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一切社会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由劳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延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二天津养老保险  第四条全区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员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社会保险机构按员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后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按上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之类和的8%执行。企业和员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退休时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下,其人员离休和退休时保持省级以上劳模荣誉者以及特困人员(即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无生活费来源且无子女者),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金。  第六条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当前处于特困状况的,可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的通知》(桂办发)[1996]58号)的规定,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制度。对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的特困企业,从缓缴期满后第13个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仍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养老金。如社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不足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应将困难的企业的退休人员与困难职工列入解困工作范围,一起实施生活保障。  第七条破产企业,应从清算资产变现中,按破产当月应领取的离退休金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顺序一次性划拨1年的离退休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  第八条改制企业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有的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可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离退休金;原有的离退休人员脱离企业的,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按脱离企业当月领取的离退休金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划拨其全部离退休人员1年的离退休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  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不足支付养老保险费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从企业改制后地方财政返还的税收和土地租金中解决。  第九条凡税离企业的人员或从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必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以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可按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缴纳。补充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保险费的3%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要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天津失业保险  第十一条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8号令),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积极稳妥地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凡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要强化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一律不得减免。特困企业符合条件,向劳动社会保险机构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书面提出报告并经批准,可缓缴失业保险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可及时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上一页123下一页网站声明: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反馈渠道]关键词: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优选文章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218年最新劳动保险条例218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天津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天津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天津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天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律师入驻(重庆)微蜂网社保代理机构,16年品牌,国内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全国2/3律师的选择,已为全国近5万公众,提供56万次法律咨询,入驻热线:4-666-996律师入驻延伸阅读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14213-12-3393人阅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14最新全文213-11-29397人阅读《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全文212-12-232898人阅读非因工受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21-11-1729557人阅读《劳动保险条例细则》29-11-83446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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