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2015[微蜂网社保托管]
2020-12-16 1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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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将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作出改革,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明确单位和个人要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个人需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纳;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动职位,只转移养老关系,不转移基金;另外,个人将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费用,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2015年1月3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2.2015年1月3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3.2015年1月3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2015年1月3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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