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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上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流程-社保计算中心

2020-12-21 9: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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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负担。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流程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登记时间】:7月1日-8月31日 【拨付时间】:12月31日前 【咨询电话】:021-12333 农村奖励扶助金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农业户口公民,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或依法收养过子女,现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农村奖励扶助金申领所需材料: (一)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目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5.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所需材料: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情况变动包括户籍迁移、生育或收养子女、扶助金汇入的银行卡遗失或变动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流程: 1、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3.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审议。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5.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如有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审核。 6.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各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7.如无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核。 8.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 【温馨提示】 1、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2、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相关问题解答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由上可以断定完全符合。 二、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 【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据悉,由于农村的各项保障体制比较薄弱,只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父母逐步进入老年,生产和生活面临困难,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据了解,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受惠农民每人每年可领到固定额度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生。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年龄是几岁? 【答】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年龄是60周岁,每年奖励扶助金是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这是省里规定标准,有的市和县(区)另外有奖励。 “上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转载注明出处:https://shanghai.chashebao.com/shengyu/17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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