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深圳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2020-6-15 1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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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工产假期间如何缴纳工资?
女工享有98天的产假,包括分娩前15天。因此,工资不能根据产前15天的假期缴纳,而应根据产假的标准缴纳。
根据该法,雇主不得因女雇员怀孕、分娩和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员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金缴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女职工只能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领取。如果产妇津贴低于女雇员的平均工资,雇主应补足差额。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休假天数,其中休假天数指参保职工分娩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天数,正常分娩98天,难产128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按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温馨提示:在80天内,奖金产假不发放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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