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蜂头条

定了!明年实施“痛经假”,女职工结婚、怀孕不影响晋升

2020-12-30 1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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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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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职工结婚、怀孕等原因

降薪限时晋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

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


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符合辽宁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辽宁省有关法规规定增加的产假。


并非辽宁首创!

山东等十余省份都曾明确“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其中,在山东,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曾明确提出,要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不过,痛经假虽好,但也是双面性的:


对于女性职工来说,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一到两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对于企业而言,“痛经假”实施,无形中会增加用人成本,导致其缩减对女性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女性的就业压力。


但无论怎么样,对于女性来说,用于“痛经假”还是非常不错的,也希望员工自身能合理使用这些假期。


你期待痛经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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