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会上殴打领导,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遭败诉?
2021-1-6 1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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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于2009年1月14日入职北京某电气装备公司,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止。
2014年1月17日,公司组织年会,当日下班后将所有员工用班车接到世纪金源酒店。
年会过程中,20时左右,胡某与其单位领导毛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将毛某打伤,胡某被带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
2014年1月21日,胡某及毛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胡某赔偿毛某5000元,双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问题,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
公司于次月向胡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载明,因胡某在公司年会会场殴打领导毛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规定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由胡某妻子签收。
胡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解除违法。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来源:网络
本案例中,公司和胡某各执一词。
公司认为,与胡某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 胡某在年会现场殴打经理贾某,对团队内其他成员产生了恶劣影响。
2) 我公司员工手册C类违纪行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违纪,手册第25条: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者或挑拨打架者。该类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胡某学习并收到了这个员工手册。
3) 即使在医疗期内,公司仍可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 年会是由公司组织,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年会期间属于工作时间,不能因地点不在公司就认定不适用公司规章制度。
胡某认为,公司把我开掉,这个处罚太重了,应当撤销这个处罚。理由如下:
1) 我没有在工作时间打人。
2) 我和毛某之间的事情已经在派出所解决了。
3) 我休病假了,病假期间公司不能随便开除我。
一审法院判决:
1) 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胡某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内,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
2) 胡某与毛某在酒会上发生纠纷,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
3) 胡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审法院判决:
1) 胡某与毛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该民事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2) 纠纷发生的时间在胡某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内。
3) 胡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解除决定处罚过重。故判决“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殴打领导毛某的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地点也非工作场所,因此公司的员工手册不适用于胡某与毛某之间的纠纷。故裁决“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有其管理的边界问题,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属于员工自己的空间,公司的制度也不宜管得过宽。因此,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时一定要首先看看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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