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叫按摩女上门服务猝死,法院终审判决:算工伤
2021-1-7 17: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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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工作期间因为公务出了意外,被认定为工伤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出差叫按摩服务猝死,这算工伤吗?别不信!还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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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出差期间住在某宾馆,2016年9月9日,20时49分许,赵某给洗脚城经营者邹某打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宾馆为其按摩。后邹某安排员工胡某前往宾馆为赵某按摩。
约六七分钟后,胡某到达宾馆赵某的房间,看到赵某洗完澡身着短裤从浴室出来。两人进行了简单交谈后,胡某上了厕所。十多分钟后,胡某从厕所出来见赵某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赵某,而赵某没有回答。胡某过去给赵某按摩,按了赵某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赵某一直没有反应。
21时14分许,胡某给邹某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宾馆管理人员,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担架将赵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奉节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时53分”。
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工伤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惠阳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6]第0336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本案中,赵某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某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认定赵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赵某是因公外派,且一年有八个月被外派在外工作,工作任务繁重而劳累。本次猝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判决:视同工伤
赵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主要理由如下:
一、赵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因公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
二、重庆市奉节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时53分”;医院的医学证明载明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
三、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县兴隆派出所对赵某死亡事故所作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派出所对赵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
总结一下:赵某在死亡当晚确实是有从事个人活动,但是其从事的个人活动仅仅是接受按摩服务,且还是因工作任务繁重导致的身体疲惫才接受的按摩服务,并没有从事其它危险活动,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因此法院判定为工伤。
案例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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