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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未请假,直接休病假算旷工吗?法院这样说....

2021-2-26 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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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育女是一种责任也是义务,但用人单位与怀孕员工似乎成为一种天敌,经常被新闻报道,某某员工因怀孕被辞退的事件。


今天小蜂就给大家讲讲相关案例——孕期未请假,直接休病假算旷工吗?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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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8年6月21日入职武汉某超市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


2014年3月1日,孙某因病未到公司工作,向公司递交了休假五天的病休证明单,公司予以批准。


2014年3月6日,休假期满后,孙某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即未到岗上班。

案例来源:网络


争议焦点


《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申假程序:员工因病需休假治疗的,须在当日内由本人(重病由家属)持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书原件到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单,经所在人力资源部门/人事主管审核,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无病历、诊断证明原件的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2014年3月31日,公司向孙某送达了通知书,该通知载明: 


孙某同志,因你于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旷工已达到21天,所属中心店及人事部多次与你联系均无结果,现通知你于本月31日前与所属中心店或公司人事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为无故旷工,旷工达五天者,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4年4月9日,孙某向公司邮寄送达了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的四张病休证明单的复印件。


2014年4月11日,公司作出解除孙某红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载明: 


孙某自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所属中心店及公司人事部多次与之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员工本人,后主动上门送达通知书,告知公司旷工处理相关规定,员工确认收到后,仍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现已造成连续旷工达37天的事实。鉴于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


2014年5月9日,孙某在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其已怀孕数月,属中期妊娠。后孙某致电公司告知其怀孕一事。


那张某直接休病假到底算旷工吗?


法院判决


2014年5月6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劳动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未请假未到岗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


《集团休假管理办法》对请假作出了相关规定,孙小红认为公司未告知,同时也未见过该规定。即便孙小红真不知此规定,其请假亦当经过用人单位公司的审批准予。


对于孙某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擅自缺勤行为


公司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是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孙某属于病休时间较长、反复申请病假,其任职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已给予合理病休天数,对后期超出权限范围的病休证明未予接收和批准,属于公司为规范日常工作秩序行使自主管理权,孙某认为不经用人单位审批即可直接享受病休权,于法无据。


再则,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对孙某怀孕事宜并不知情,孙某也无证据证明已告知病休原因为妊娠反应,处于怀孕期间,故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孙某仍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级法院: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属擅自缺勤行为,应视为旷工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孙某作为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应当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孙某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按照《集团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已经给予其合理的病休天数,对于孙某提出的超出权限范围的病休申请未予接受和批准,属于公司用工自主权范畴。


孙某在公司向其送达办理请假手续的通知书后,虽然向公司邮寄送达了病休证明单复印件,但并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履行病假报批手续。


公司作出解除孙某劳动关系的决定之前,孙某并未向公司告知怀孕事宜,其向公司提出的病休原因也并非基于怀孕期间妊娠反应,故公司系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以孙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此,公司是以孙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最终,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也就是说,孙某孕期未请假,直接休病假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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