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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年假,事后竟反悔要求折算工资,这...

2021-5-6 16: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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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年假并签字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员工申请仲裁,请求将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这波操作有点秀了!


那么,自愿放弃年假后还能反悔吗?正值五一假期结束,刚好来和大家谈谈假期相关的问题。赶紧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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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0年4月15日入职上海某公司。


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李某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李某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201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6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李某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仲裁委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01一审判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李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显示,李某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与2018年度的年休假。


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谢某华也未能证明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对李某要求复出劳务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于是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02二审判决:谢某华系自愿放弃年休假,又要公司折算工资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显示,李某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李某虽称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李某系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其现要求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故对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李某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03高院裁定:无证据证明“年休假征询单”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签署,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根据李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李某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审认定李某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对李某关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那么,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答案是可以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李某自愿放弃并在表上签字确认,因此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无需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仲裁诉讼阶段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指“被迫”的情况下签字,当然其请求无法获得支持。具体情况就要根据实务操作具体分析了。


案例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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