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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开购房收入证明,公司反被告!这些证明千万不要随便开

2021-5-18 17: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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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需要离职证明,办信用卡需要收入证明,考证需要工作证明等等,HR总会遇到需要给员工开证明的情况,但是万万没想到,随意开证明可能违法,还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我们来看看今天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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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王某2016年11月入职湛江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离职。

 

2019年2月18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月×2个月×2倍)。主张其月薪为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月薪为9000元。

 

仲裁委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王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其月收入应以工资表的收入为准,仲裁委依据王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来确认王某的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月并计算小王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

 

好在这起案例中的公司提供了王某之前工资收入流水、员工工资表签字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按公司在起诉状中确认的月工资5157.67元作为计算小王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最多的就是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公司出于好心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结果员工却拿着工资证明要求公司,让公司补发工资或者补缴社保。


那么,日常事务操作中,哪些证明HR不能随便乱开呢?小蜂给大家盘点一下。


开具与实际工资不符的证明


宁波北仑有家生产机械设备配件的企业,3年前从外省招聘了一名销售经理王某。去年年初,王某准备在市区购买住房,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时,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根据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上一些销售提成,其每月实际平均收入约为7000元,但按照其申请的贷款数额,银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于1万元,否则,只能降低贷款总额。


为此,王某在到公司人事部门开收入证明时,要求把自己的月收入写成1.1万元。为帮助员工解决购房的费用问题,公司总经理点头答应,王某因此顺利地办出了购房按揭。


今年春节过后,王某提出辞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万万没想到,两个多月前,王某又来到公司,提出一个让公司目瞪口呆的要求:公司必须以每月1.1万元薪金为标准,补足近两年的差额工资共9万余元,否则,将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王某的理由和证据就是公司出具的那份收入证明。


鄞州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朱泽军表示,就证据角度而言,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公司为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写得比实际高,而自身在工资管理方面不规范,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拿着盖有公司章的收入证明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就极可能导致败诉,最终吃哑巴亏,承担本不该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2014年5月4日,小张入职一家公司任运营维护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线员工,没来得及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小张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


不久后,小张回到公司找HR,谈到自己最近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进来公司,做了一年的运营维护工作。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而且交了辞职信,不会有经济补偿风险。考虑到员工找工作需要,就答应了小张,重开了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没想到不久后小张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这一年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


最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因而没有太多工作材料,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支付一年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


员工离职开具辞退证明


胡某原在鄞州某公司工作,两年前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公司因部分生产线停产,而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已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着这份证明向有关部门申领一笔补助。该公司认为胡某是公司老职工,其主动辞职,应尽量给予帮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证明,还认为这是做了一个顺水人情。


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反咬一口”,他以公司实际上并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奈出具了胡某的辞职信,证明那份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胡某辞职在先,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该公司出具不实证明,主动帮胡某虚构离职原因,以领取政府部门补助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一个真正规范的企业,其对员工的关心应以不违法作为基本前提,绝不能无原则地顺应员工的要求随便开具证明,否则,很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员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如何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那么,如何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才能有效避免风险呢?



其实,在面对给员工开证明这件事上,关键在于应以一种怎样的方法和态度来做这件事,既满足员工的实际所需,承担单位应有的基本责任,同时又符合规范,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对此,大家可以遵守三条基本原则:


一、证明内容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弄虚作假;

二、要尽量写明所出具的证明具体用于什么事;

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如对出具的证明拍照留存。


开具证明是HR日常工作中常见事物,虽然普通但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建议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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