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凭什么规定员工之间不能谈恋爱?!合法吗?
2021-6-2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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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HR都知道,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管理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实务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喜欢把劳动者之间不得谈恋爱作为一项禁止性写进规章制度中,并伴随罚款、开除等惩罚措施。
这样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同时科技公司制定并公布的《2019年奖励计划》载明:
铁军之王(名额2名):
(一)奖项内容:
1、铁军之王第一名:奖励购车基金人民币30万元;
2、铁军之王第二名:奖励购车基金人民币15万元……另,科技公司制定的十大铁律内容为:
(1)公司同部门不准谈恋爱;
(2)不准当众顶撞上司;
(3)……
后蒋某因自己的销售业绩达到规定的“铁军之王”的标准,被科技公司授予“铁军之王”的称号。
但公司以蒋某与公司同部门员工谈恋爱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奖金15万元。
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该奖励金。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二审诉讼。
案例来源:网络
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十大铁律”,据此主张不发放“铁军之王”奖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公民婚恋自由且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关于禁止同部门员工谈恋爱的规定,有违公民婚恋自由,其以劳动者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违反公司铁律为由,主张劳动者不应获得“铁军之王”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应按奖励计划向蒋某发放相对应的奖金。
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亦规定有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禁令。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强制、干涉。
另外,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出发点在于约束劳动者提供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这种约束显然不能超出工作事项的范围。
所以,这种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要求,即程序上必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实体上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该规章制度应为无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不具有约束力。
那用人单位到底应该如何制定规则制度呢?
1、规章制度需符合合法“三要素”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要素”:
一是实体合法,即制度的内容、条款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相抵触;
二是程序合法,即需通过民主程序,不得企业单方面“一言堂”;
三是公示,即将已经制定好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开张贴、邮件发送、培训宣讲等方向,向全体员工公示,让全体员工知晓。
特别提醒:制度的所有条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否则无效。
2、规章制度需公平、合理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以外,还应当公平、合理。
规章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通常来说,以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大多数劳动者的认同作为判断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
3、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我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作了大量的规定。
比如,该法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掌握了以上准则,相信企业能有效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HR们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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