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穿短裤上班竟被解雇,反告公司索赔近16万!这......
2021-7-22 1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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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夏天,天气炎热,不少上班族都回选择穿短裤、凉鞋甚至拖鞋上班。但穿短裤上班也可能面临被解雇,你知道吗?
员工丁某不服管理穿短裤上班,被罚款50元后仍不改,公司因此将其辞退,随后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16万元!具体怎么回事?我们来看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1995年出生的丁某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北京某休闲体育公司,担任会籍顾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丁某表示,虽然公司要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工作装,但公司却并没有工服,只有一个大红背心,店长也曾说在会所可以不穿大红背心。
2014年5月23日,店长文某某要求丁某穿工作装上班,丁某拒绝,声称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于是店长文某某罚款丁某50元予以惩戒,之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因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之后仍然不改,店长文某某将其辞退。
2014年6月9日,丁某不服,申请仲裁。
01一审判决: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丁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合计15.55万元赔偿金。
丁某认为:我按规定穿着工装,公司没有下身工装,我穿的是九分裤。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穿短裤,店长也没有在公共场合告知店员不能穿短裤,公司因为我穿了九分裤就将我开除是不合理的。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548元;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清明节、劳动节加班费,合计15.55万元。
公司认为:公司的《2014年预售期间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会所管理制度》)第3条明确规定会籍顾问需穿工装戴工牌,所以公司辞退丁某有规章制度依据,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规章制度并未规定穿短裤需解除合同,公司解雇不合法。2015年1月2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丁某的诉求。
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规章制度并未规定穿短裤需解除合同,公司解雇不合法,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02二审判决:公司解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公司认可在2014年未与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应当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 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结合丁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公司应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最终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548元;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清明节、劳动节加班费,合计15.55万元。
用人单位若长期滥用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力,忽略了对人性的尊重,这不仅不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还不利于人才队伍的稳定和长期发展。但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公司的保护个人权利没问题,但如果人人都效仿丁某上班不穿工装,岂不是视公司制度为儿戏。作为成年人,该遵守的合理合法规则还是应该遵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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